[南京晨报]卫生法学专家解析医学犯罪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6-06浏览次数:205

  心怀治病救人的医学梦为何却会走向犯罪?自以为不会犯错误的“好人”为什么面临牢狱之灾?拿红包、回扣等现象,会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昨天,多宝·体育医政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顾加栋围绕医务人员的刑事犯罪给同学们展开论述。

  医生做“好事”也会犯罪

  “1998年,某医生做角膜移植手术,发现准备的眼角膜保存有问题,发生了变质。情急之下,他摘取了另一位死者的眼球,为失明患者做了角膜移植术。这是什么行为呢?”

  “这是合理的。”“应该没有犯罪吧?”在场的学生议论纷纷。

  “这已构成侮辱尸体罪。”顾加栋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很多医务人员觉得自己是‘好人’,不做‘害人的坏事’就不会犯罪。”顾老师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不交费拒绝急救属于“故意杀人”

  “医务人员抛弃病重患者于荒郊野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顾老师表达了他的个人观点:“这类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当前的医疗实践中,部分医院为了避免利益上的损失,置患者生命于不顾,拒绝为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提供急救服务。“某些情况下,不应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属间接故意杀人。”

  患者主动给红包,难以界定“受贿罪”

  目前医疗实践中最令人关注的“红包”与“回扣”问题,顾老师做了法律角度的阐释。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普通医生开处方拿回扣,在定罪上是难题,他们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所以追究刑事责任缺少依据。由此还导致了浙江瑞安数十名医生拿回扣超百万却无法定罪的新闻。

  《刑法修正案(六)》使普通医务人员有了自己的身份——“其他单位人员”,从此法律适用就不存在问题。而医院院长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就有以受贿罪定罪的案例。

  “那么,医院院长有时也要开处方,如果他拿了回扣,如何定罪呢?”顾老师回答:“这要看他利用的是什么职务的便利。开处方拿回扣没有利用‘院长’的身份,而是‘医生’,则不构成受贿罪。这时候只能让他和普通医生‘享受同等待遇’了。”

  关于“红包”,顾老师介绍说,在目前的医疗活动(尤其是手术等重大医疗行为)中,存在着患者主动给经治医生红包的现象,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难以界定,但是如果索要红包,则可以以“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定罪。“即便不构成犯罪,收受红包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也有违医生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