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南医大普法论坛法律专家详解“天使”到“魔鬼”蜕变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6-06浏览次数:158

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通讯员 姜海婷 蔡心轶 记者 王静)心怀治病救人的医学梦却会走向犯罪?这让医学生们觉得有点匪夷所思。被誉为“天使”的医务人员,为什么会有少数变成违法犯罪的“魔鬼”?自以为不会犯错误的“好人”为什么面临牢狱之灾?有些医疗行为是否在不经意间构成了犯罪?

  近日,多宝·体育医政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顾加栋副教授以《“天使”向“魔鬼”的蜕变》为题,围绕医务人员的刑事犯罪给同学们展开论述。

  不做“害人的坏事”,就没有犯罪风险吗 ?

   “1998年,某医生做角膜移植手术,发现准备的眼角膜保存有问题,发生了变质。情急之下,他摘取了另一位死者的眼球,为失明患者做了角膜移植术。这是什么行为呢?”

  “这是合理的。”“应该没有犯罪吧?”在场的学生议论纷纷。“这已构成侮辱尸体罪。”顾加栋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因为案发事件为1998年,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于2011年,所以该医生因‘不溯及既往’原则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医务人员觉得自己是‘好人’,不做‘害人的坏事’就不会犯罪。”顾老师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他介绍,正是这一案例的发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刑法修正案由此诞生,以后做这类“好事”就构成犯罪了。

  “我卖的是诊断仪器,不是治疗仪器,没有危害性。我对毒奶粉之类事件也十分鄙视,我不做害人的事情,我是有道德的。——这是一位贩卖外国旧医疗器械而触犯法律的医学博士的话。”顾加栋举例说。

  “他触犯了我国的出入口管理秩序、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医疗安全也造成危害。”顾老师说,法院将会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在“走私普通货物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两罪名中择一重罪判处。

  过失犯罪?故意犯罪?

  “医务人员抛弃病重患者于荒郊野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顾老师表达了他的个人观点:“这类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当前的医疗实践中,部分医院为了避免利益上的损失,置患者生命于不顾,拒绝为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提供急救服务。“某些情况下,不应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属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他引用刑法第14条进行解释。

  同时,他又列举了另一类情形:2011年8月,上海某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医护人员在起火后相继撤离,最终导致手术台上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在此例中,医务人员有无犯罪故意或过失?顾老师认为,没有。

  从道德上讲,医生做得确实不够好,但医生在明知无法帮助一位全麻患者离开的情况下,没有陪同患者牺牲的必要,也不期望医生有做出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这就是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顾老师说,当我们不能期待某人做出更好选择时,即便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医院的责任不可免除,火灾的发生对医院而言无论如何是应当避免的。”

  实习生会否构成非法行医?

  “中央电视台曾经曝光北京某大学医学研究生在附属医院独立执业的事情,并把它列入‘非法行医’范畴。但我认为,这与典型的非法行医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顾老师说,医学生往往是基于医院的要求或者上级医生的指令而独立行医,目前还没有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发生。

  顾加栋特别强调,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红包”、“回扣”如何定性?

  目前医疗实践中最令人关注的“红包”与“回扣”问题,顾老师做了法律角度的阐释。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普通医生开处方拿回扣,在定罪上是难题,他们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所以追究刑事责任缺少依据。由此还导致了浙江瑞安数十名医生拿回扣超百万却无法定罪的新闻。《刑法修正案(六)》使普通医务人员有了自己的身份——“其他单位人员”,从此法律适用就不存在问题。而医院院长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就有以受贿罪定罪的案例。

  “那么,医院院长有时也要开处方,如果他拿了回扣,如何定罪呢?”顾老师回答:“这要看他利用的是什么职务的便利。开处方拿回扣没有利用‘院长’的身份,而是‘医生’,则不构成受贿罪。这时候只能让他和普通医生‘享受同等待遇’了。”

  关于“红包”,顾老师介绍说,在目前的医疗活动(尤其是手术等重大医疗行为)中,存在着患者主动给经治医生红包的现象,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难以界定,但是如果索要红包,则可以以“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定罪。“即便不构成犯罪,收受红包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也有违医生职业道德。”
 

原文地址: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3/06/06/017549346.shtml